谎报火警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5-15    点击:[1562]

 

2013514下午530分左右,有人利用子弟校公用电话谎报“锦地苑”发生较大火灾;造成郫县消防大队来了三台消防车及学校分管安全的工作人员都立即赶到“锦地苑”,其结果虚惊一场,无事而返。因此,就谎报火警作如下告知:
“谎报火警”就是故意编造火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就是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这种行为所扰乱的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正常执勤秩序,有危害面大、影响恶劣的特点,容易造成广大师生的不安全感,引起正常秩序的混乱,故必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严禁谎报火警,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谎报火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规定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西华大学保卫处
201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