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6年内检验有关新政提示

发布时间:2014-12-22    点击:[112]

按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申领和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营运小型客车注册登记6年以内每2年需要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 次,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后才能继续在道路上行驶;6年以上的每年检验1次。《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签注有检验有效期止,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人一次记3分。
新政规定:从2014年9月1日开始,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验制度,在机动军注册后每2年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不需再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去检验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口申请领取《机动本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机动军行驶证》上签注检验有效期,申请前需要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并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免于安全技术检测的车同时免于环保检测。
享受免检验政策的车型: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不享受免检验政策的车型: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小型客车:6年内只要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本)、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车。
免检验次数规定: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只享受1次免检验,本次免检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签注的检验有效期到期后,需要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才能申领新的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至2014年8月31日(含)之间的,可以享受2次免检险,本次免检验后,下次仍免检验,再下次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就需要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日期在2014年9月1日(含)以后的,可以享受3次免检验,之后需要进行检验。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因已超过6年进入了每年检验1次的周期,不能享受免检验新政。
免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地点及费用:您可以在本市任一免检车辆检险标志核发窗口申领,不受本市行政区域限制,不收取任何费用。申领地点、办理流程等请登陆成都交警门户网站www.cdjg.gov.cn进行询。
特别提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己经登记的机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非法改装造成交通事放的,还应承当相应交通事故责任。享受免检验政策的车辆,在机动车所有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时,需要作出相应承诺。
免检车辆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所需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抄件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属于代理人申请人的,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注:公车需要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以上资料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