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8    点击:[55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西华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按章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有关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学校建设发展相适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止、纠正、处理违章违法行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并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管理;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六条 学校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校园道路规划设计;基建处负责校园道路建设;后勤管理处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保卫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宣传部、学工部、团委等有关单位,应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文化氛围。
第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条未经校长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十一条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识,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其它交通设施,造成交通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 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突发事件等情况,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实施交通管制前原则上应提前向全校发出公告。
第十六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和交通标示、标线指示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禁止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八条校园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飚车、试车等。
第十 校园道路禁止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条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遇学生上下课等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行人争道。
第二十一条工车、货运车等大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4:00-7:00;21:00-23:00)进入学校,并按保卫处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装运货物时不得阻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在校园内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三条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二十四条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骑车、骑车打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做危险动作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校园道路上禁止从事旱冰、滑板、轮滑、踏板车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体育特技锻炼和游玩活动。
第三章 车辆停放规定
第二十六条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等无停车位标示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校园巴士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八条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停车泊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规范停放,不得压线或跨位等随意停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需车辆停放的,主办部门按照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向保卫处申报,根据需要临时设置停车区域。
 第三十条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四章 机动车出入校园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家属车辆和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机动车进入学校,都必须经门卫人员许可,并经过校园智能门禁系统登记验证后方可进入。其它无关车辆禁止入内。
第三十二条 校门机动车门禁系统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进行智能门禁系统管理,包括牌照识别、登记、发给通行卡、计时、识别、验证等。
第三十三条 通行权限:校内固定车辆和临时进校车辆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车辆使用“校园卡”进出;临时进校车辆使用临时卡进出。
第三十四条 以下所列机动车辆可申请办理“校园卡”,取得校内固定车辆通行权限,校园卡不转借、转让予其他车辆使用。
1.学校公务车辆、特种车辆;
2.教职员工(含离退休职工、包括职工配偶)的车辆,学校招聘职工的私家车辆;
3.教职工家属(父母、子女)家住校内需经常进出停放的车辆;
4.校内学生车辆、驻校单位(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邮政所、电信、移动、网络公司等职工的车辆)、学校各单位合作、协作单位车辆(包括各类货车)、每天接送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学生的车辆;
5.经学校批准租赁学校房屋的校内商家车辆;
6.经常进出校内带有盈利性质的车辆、校内居住的外来人员车辆;
第三十申请办理固定车辆通行权限流程:申请办理人提供下列资料到保卫处审核办理。
1.校内公务车辆,须提供使用人校园卡、车辆行驶证、单位证明、联系方式等。
2.教职员工及离退休职工私家车辆(包括职工配偶),须提供校园卡、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房改办购买经适房车库证明、联系方式等。
3.家住校内的教职工家属(父母、子女),需提供校园卡、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联系方式。
4.学校招聘职工,需提供校园卡、单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身份证、联系方式等。
5.校内学生,需提供校园卡、学生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联系方式等。
6.驻校单位(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电信、移动、网络公司等)职工,需提供校园卡、工作证、单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联系方式等。
7.学校各单位合作、协作单位和人员车辆(包括各类货车),需提供校园卡、合作协议、安全管理责任书、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联系方式等。
8.接送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学生的车辆,需提供校园卡、学生报到注册证明、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联系方式。
9.经学校批准租赁学校房屋的校内商家车辆,需提供校园卡、安全管理责任书、经营合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身份证、联系方式等;
10.校内带有盈利性质的车辆,需提供校园卡、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责任书、经营合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身份证、联系方式等。
11.校内居住的外来人员车辆,需提供校园卡、租房合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不属于本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本着有偿使用校园道路和场地资源的原则,学校实行对固定车辆适当收取年费。
第三十为了加强校园停车秩序管理,减少周边地区社会车辆占用学校资源,对外来车辆委托保安公司实行计时收费。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金额较少,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按照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后,撤离现场,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应立即报警同时通知保卫处,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如擅自移动事故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责;肇事逃逸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接到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救治伤员,保护财物,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公安交警勘查现场、调查取证。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可自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3.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本校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进行取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对有关驾驶人和车辆进行警告、锁车轮、拖车、暂时取消“校园卡”车辆通行权限等措施,所涉及的经费由违规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陈述。
第四十四条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含3次)以上的,采取锁车轮、拖车、暂时取消“校园卡”车辆通行权限等措施,所涉及的经费由违规当事人承担,并通报所在单位;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限期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华大学校本部和彭州校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关于道路交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