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04    点击:[1385]


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保证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秩序、同违反安全规范的行为作斗争。
二、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履行安全职责,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按照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体系。
三、校内大型集会、大型文娱体育活动、集体外出实习、旅游等,坚持“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经报告批准后,举办单位应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定责任人,做好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四、水电使用必须接受业务部门和水电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乱拉管线、私搭电源。使用电器设备,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等电器设施。水电管理部门应经常派人检查线路和配电设备,发现并及时处理线路和运行故障,保证供电安全。对严重危害用水用电安全,造成灾害事故者,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体育竞赛、表演、游泳和公共体育课,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加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指挥,严禁无安全保障措施举办活动。严禁私自下河、下池游泳。
六、校内自行车、机动车辆一律停靠在指定和规划的停车泊位内,不得随处停放;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鸣号;严禁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在校内道路上学骑自行车、滑旱冰、溜滑板。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和义务。严禁在校内道路、建筑物楼道堆放杂物、设置障碍堵塞安全疏散通道;严禁损坏消火栓、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标志、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对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除责令其加倍赔偿外,学校将给予校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化学危险品、油料库房、锅炉站、木工房等工作场地,必须落实防火、防爆、防漏、防盗安全措施,严格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
九、贵重物资器材和精密仪器库房,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加强现金、票证管理。存放现金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超过核定周转现额部分,当日必须送存银行;取送大宗现金应派专车或三人以上专程办理,途中不得办理它事。办公室严禁存放现金。
十一、生产车间、实验室在工作和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安全监督,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实验和生产设备带故障运行。
十二、严格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严禁违章用电,严禁在室内和楼道内燃烧可燃物,向楼外抛投物品。贵重物品进出要验证登记;女生宿舍禁止男生进入;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十三、严格计算机网络管理。禁止在校园内开设“网吧”或变相经营网吧;计算机实验室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超时开放;校园网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严禁通过网络发送、下载、浏览、传播涉及封建、淫秽和有损国家安全等的有害信息。
十四、携带物资出校,必须凭处级单位的证明或在主人带领下,验证登记后出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需经门卫同意,凭“机动车辆出入卡”进出校门。
十五、校内各商业店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出售、租赁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的商店,必须符合国家文化管理规定,严禁出售、租赁带有封建、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饮食店铺、食堂必须符合卫生管理标准,取得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过期、变质、“三无”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持证上岗。
十六、校内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改造、装修、必须符合《西华大学房屋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墙体、梁、柱、板等结构;不得破坏房屋的外观造型;不得在室内特别是阴阳台上进行超负荷改建和堆放物品以及其它不合理使用。严禁在楼顶、阳台、室外违章搭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准,不得出租房屋。
十七、校内招待所、宾馆必须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门卫。住宿人员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登记,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或寄存到贵重物品寄存处。
十八、在校内执行基建、维修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安全生产,防止意外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凡来校务工的临时工或暂住学校的外来人员,均需持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十九、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和安全秩序中有显著功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
二十、违反本规定,应给予通报批评、校纪处理;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规定由西华大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负责解释。
                                          
                                   OO一年七月一日
                                 西华大学